您当前的位置:

开封市龙亭区2.5产业园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试行)

开封市龙亭区2.5产业园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龙政〔2025〕6号

为高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助推开封市龙亭区2.5产业园经济和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河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开封龙亭区2.5产业园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开封市              开封市             开封市

龙亭区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展和改革委    

 

开封市         开封市         开封市       开封市

生态环境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应急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18日    

开封市龙亭区2.5产业园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开封市龙亭区2.5产业园项目位于开封市城东片区,东至兴隆屯村空地,南至规划路,西至花园路,北至规划路。规划用地面积32.67公顷(约490亩)。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开封龙亭区2.5产业园内的产业用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产业用房是指开封龙亭区2.5产业园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定位,按照国家、省现行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由政府所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建设,利用工业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的用房。

分割是指将已经按幢办理过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产业用房,按层、跨、间进行分户的变更登记;分割转让是指产业用房分割后通过存量房转让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条件及要求

  • 实施主体自持面积应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不含地下空间)。
  • 实施主体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且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竣工备案)。产业用房分割前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宗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项目建成后已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在满足固定界限、符合独立使用功能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单层、低层可按幢、分区作为基本分割单元,单元最小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3层及以上可按幢、层、竖向单元分层为基本分割单元,单元最小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四)分割后的产业用房转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分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抵押。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不得进行产权分割。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由园区实施主体自持,可由园区实施主体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出让。

(五)产业用房分割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分割后的产业用房可以转让,受让方必须是符合产业园区入园条件的企业。由园区实施主体初审后提交龙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拟入驻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区域产业定位、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准入条件。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相关转让手续办理。

(七)实施主体自持部分原则上不得转让,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确需转让的,必须整体转让,报龙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转让时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须一并转让。

(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准入标准

1.申请企业须未被列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需符合开封市龙亭区产业政策、区域产业定位等;

3.产权购置主体须为企业法人,禁止自然人名义购买;

4.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等优质企业可“一事一议”。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园区实施主体需持不动产权证书、产业用房分割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报龙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分割方案应明确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房屋质量、规划建设、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区级审查。由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亭区分局会同本区发改委、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产业用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亭区分局负责核实分割的建构筑物是否符合产业用房分割申请条件,并对分割对象进行审定,同时负责不动产分割前后有关用地、规划事项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的审查、验收;工信部门负责对企业入驻项目的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查;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准入和节能报告审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审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审查;综合各单位审批结果,形成审批意见报龙亭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级审核。

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产业用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和转让规定进行审查。

(三)市级审核。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龙亭区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园区实施主体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查(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后不动产权证、分割转让方案、转让审核意见及转让协议等材料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五、监管责任

园区实施主体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定期将入驻企业情况报送龙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做好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综合能耗等情况统计工作,确保分割转让后监管协议明确的各项指标综合实现,对未达到约定条件的已入园企业,及时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处理。

同时,实施主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巡查机制,加强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日常服务和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经营。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本细则试行期间,国家、省、市对产业用房分割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