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我市优秀旅游城市形象,龙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旅游广告发布行为做如下提示:
1.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旅游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旅游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4.旅游广告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旅游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6.旅游广告不得违法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等用语。旅游广告中宣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时,应当规范使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质量等级,如“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等,不得使用类似“国家级5A景区”的表述方式。
7.旅游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8.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9.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10.旅游广告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本提示未涉及事项,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旅游广告进行监督,若发现有广告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